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郭晖与闫勇离婚纠纷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蒋春银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蒋春银”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沈民(1)权终字第1223号 上诉人(原审):郭晖,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煤炭工业公司马古煤矿宿舍。......本文有96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沈民(1)权终字第1223号

上诉人(原审):郭晖,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煤炭工业公司马古煤矿宿舍。
委托人:郭贵林,男,19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煤炭工业公司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煤炭工业公司马古煤矿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闫勇,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清水煤矿工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天山北路德安巷14—5号。
委托代理人:闫太茂,男,194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煤炭工业公司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天山北路德安巷14—5号。
上诉人郭晖因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6]新城民尹权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闫勇、郭晖登记,婚生一女孩闫菁菁(2003年6月20日出生)。婚后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2003年8月双方开始至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彩色电视机1台、电冰箱l台、洗衣机1台、影碟机1台、金手链l条、白金戒指1枚。双方的共同存款有4,350元,现在郭晖处。在本院审理中,郭晖要求闫菁菁,闫勇表示同意,并表示每月愿意支付100元抚育费,直至闫菁菁18周岁止。
原审法院判决:一、原告闫勇与被告郭晖离婚;二、婚生女孩闫菁菁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6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财产彩色电视机1台、电冰箱l台、洗衣机1台、影碟机1台归原告所有,其他共同财产金手链1条、白金戒指1枚归被告所有;四、共同现金4,350元归被告所有;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郭晖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闫勇与郭晖自愿离婚;
二、 婚生女闫菁菁由郭晖抚养,闫勇自2006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元至闫菁菁年满18周岁时止,双方对子女抚育费问题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纷;
三、 婚后共同财产彩色电视机1台、电冰箱l台、洗衣机1台、影碟机1台归闫勇所有,金手链1条、白金戒指1枚归郭晖所有;
四、 共同现金4,350元归郭晖所有;
五、 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一、 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双方各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惠丽
代理审判员 孟 雷
代理审判员 于利军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丽娟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郭晖与闫勇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421.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