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巍与黄娟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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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成民终字第470号
上诉人(原审)雷巍,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
委托人吴德成,四川伦典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彬,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段x号。
被上诉人(原审)黄娟,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
委托代理人杨云雁,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巍因与被上诉人黄娟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7)武侯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黄娟与雷巍经自由恋爱,于1996年12月12日登记,2000年3月30日生育一女雷飔潞。
二、黄娟与雷巍的有:成都市武侯区大学路12号17幢1单元6楼23号房屋(书证号:监证1221399)、成都市锦江区宏济中路38号晶蓝半岛2幢1单元22楼1号房屋(按揭房)、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二路93号6单元6楼9号房屋(书证号:监证0552094)、川AV4157福莱尔汽车一辆、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价值10800元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雷巍与黄娟的予以解除。
二、婚生女雷飔潞随黄娟共同生活,雷巍在本生效之日起每月承担雷飔潞生活费400元,教育费、由黄娟与雷巍各承担50%,至雷飔潞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大学路12号17幢1单元6楼23号房屋、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二路93号6单元6楼9号房屋、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价值10800元的债权归黄娟所有。
四、位于都市锦江区宏济中路38号晶蓝半岛2幢1单元22楼1号房屋、川AV4157福莱尔汽车一辆归雷巍所有。
五、黄娟补偿雷巍12万元,具体时间:2008年1月22日支付6万元,余款于2008年7月1日前支付。
六、雷巍应于2008年7月1日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二路93号6单元6楼9号房屋交付黄娟;黄娟应于2008年4月1日将川AV4157福莱尔汽车一辆及该车的相关资料交付雷巍。
七、雷巍依法享有对其女雷飔潞的探视权。
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1812.5元,由黄娟、雷巍各承担906.25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1812.5元,由黄娟、雷巍各承担906.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渝
代理审判员 杨塞兰
代理审判员 唐 骥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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