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苏与吕亚雷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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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辛民初字第3—54号
柳苏,女,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辛集市辛集镇安古城村人。
委托人刘表,女,195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安古城村。
委托代理人王欣,女,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安古城村。
吕亚雷,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安古城村。
委托代理人刘禄群,男,河北元泰律师。
原告柳苏与被告吕亚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马树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苏及其代理人刘表、王欣、被告吕亚雷及其代理人刘禄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2001年12月16日,因婚前未建立起感情起来,婚后经常争吵,目前感情已经破裂,申请法院判决,陪嫁物品依法返还。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吕亚雷辩称,我与原告父亲感情未破裂,我们没打过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2001年12月16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只是为家庭小事有争吵,虽然结婚时间不长,但双方是同村,认识时间较长,感情还未达到破裂地步,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自农历2003年正月17日生活至今。分居时间也较短。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同村,婚前接触较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只是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地步,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应本着珍惜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稳定,互相谅解,理解对方。双方虽现在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本院主持,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柳苏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树立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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