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在印与姬秋花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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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32号
车在印,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北石峡村,农民,住平阴县玫瑰镇北石峡村。
委托人张健,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姬秋花,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北石峡村,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车在印因与被告姬秋花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车在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秋花经本院公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在印诉称,原告与被告1997年,1999年3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车翠翠。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1年10月11日,被告在未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带着女儿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并向平阴县公安局玫瑰派出所报案,但被告仍下落不明。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诉求判决与被告。
被告姬秋花未向本院提交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姬秋花原籍不明。1997年,原告车在印在砖厂打工时与被告姬秋花相识,并于同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1999年3月4日,原、被告生一女,取名车翠翠。2001年10月11日,原告串亲戚时,被告亦要求随往。原告未同意。原告回来后,发现被告已携其女车翠翠离家出走。经原告派人多方查找,并向平阴县公安局玫瑰派出所报案,但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02年4月4日向本院,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02年7月4日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于按撤诉处理后,经多方寻找,仍未找到被告下落。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平阴县公安局及平阴县玫瑰镇北石硖村委会证明被告姬秋花下落不明的证明、平阴县人民法院(2002)平民东一初字第265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姬秋花于2001年10月11日离家出走后,至今已1年零5个月有余。被告至今未有音讯,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车在印与被告姬秋花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元,由原告车在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文利
审 判 员 侯晓勇
代理审判员 贺 涛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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