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田与程良英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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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杨顺田,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北农场棉油加工厂下岗职工,现住垦利县西宋乡大三合村。
被上诉人(原审)程良英,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广北农场棉油加工厂下岗职工,现住广北农场棉油加工厂。
上诉人杨顺田因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愿意服判为由,于2005年6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顺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
案件受理费减办收取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淑媛
审判员 张素云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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