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周秀莲与杜溢金离婚纠纷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胡天斗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胡天斗”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39号 上诉人(原审)周秀莲,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镇安管理区中三村镇中新区十七街0......本文有51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39号

上诉人(原审)周秀莲,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镇安管理区中三村镇中新区十七街05号。
委托人张志辉、曹阳,均系广东君洲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杜溢金,男,l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镇安管理区中三村镇中新区十七街05号。
上诉人周秀莲因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秀莲以其与被上诉人已就双方争议房产达成一致协议,上诉已没有必要为由,于2004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已就双方争议房产达成一致协议,上诉已没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周秀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秀莲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生效。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周秀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学军
审 判 员 罗 睿
代理审判员 王文辉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波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周秀莲与杜溢金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32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