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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桂连与刘守忠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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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573号

尹桂连,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高辛村农民,现在山东省临沂市打工。
委托人张健,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刘守忠,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高辛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学利,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
原告尹桂连诉称,1986年原、被告后,结婚初期感情很好,1991年后感情开始发生变化,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2001年被告对原告打骂后,原告离家出走,诉求与被告,儿子刘帅由原告,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刘守忠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之间有过争吵,但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农历1988年6月 12日,双方生一女取名刘娜。农历1992年6月6日,双方生一子取名刘帅。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1999年,夫妻双方因老人问题逐渐产生矛盾。2001年7月17日,被告在外打工时,原告离家出走。原告曾于2002年春季回家。在家居住一段时间后,原告又离家出走,并于农历2003年6月1日(公历2003年6月30日)回家。在家居住一段时间后,2003年7月中旬,原告携其子刘帅离家外出,并向被告提出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告有被子2床、褥子2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煤气设备1套、铁床1张、席梦思床1张、机动三轮车1辆、巨菱牌柴油机1部、粉碎机1部、黑白电视机1台。婚生女刘娜辍学在家,现随被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尹桂连,被告刘守忠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刘娜、婚生子刘帅由被告刘守忠抚养,原告于2003年8月21日将刘帅交给被告。抚养费由被告自理。
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刘守忠所有。
四、原、被告婚后共同归被告刘守忠偿还。
本案诉讼费19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尹桂连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贺 涛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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