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保宏与周月丹离婚纠纷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景丹”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海 南 省 洋 浦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浦民初字第28号 陈保宏,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洋浦经济开发区白沙居委会,无业。 周月丹,女,1975年7月4日出生,......本文有78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海 南 省 洋 浦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浦民初字第28号
陈保宏,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洋浦经济开发区白沙居委会,无业。
周月丹,女,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洋浦经济开发区白沙居委会。
原告陈保宏诉被告周月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保宏,被告周月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依本地风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登记,1998年被告生育一男孩。婚后被告不能勤俭持家,而是好吃懒做,为此双方经常争吵,而且被告不敬重原告母亲,婆媳关系越闹越僵。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关系难以维持下去,故请求判令准予。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双方关系一直融洽,感情亦很好,并且领取了结婚证。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乃是因为产生了喜新厌旧的思想。请求判令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原被告双方在洋浦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8月,被告生一男孩,后取名陈达斌,但此子一直未登记入户口。同年,原告户口所在地白沙居委会和被告户口所在地高山居委会分别为双方出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证明,但双方因故一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7月,被告一人携双方居委会于1998年开具的证明前往新都区办事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将两本结婚证领走。2000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多次争吵,被告与原告之母亲亦关系日渐僵化,被告遂搬出另住,至原告时,双方已数月。
以上事实,有陈述、陈达斌之出生证明、结婚证、本院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7年依本地风俗举办婚礼,虽未办理法定登记手续,但2000年7月新都区办事处为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结婚证。因而本案不应以非法同居纠纷来处理,而应作为案件处理。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双方业已分居,直至现在,已数月有余,可见双方虽共同生活了两年多,但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而基于原被告无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经调解无效后,可以支持。至于所生子陈达斌,年仅两岁,应随女方生活为宜,原告则应按月支付抚育费。因原告无固定收入,可参照洋浦最低生活标准为其收入酌定其抚育费标准,目前可暂定为每月1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项、第5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陈保宏与周月丹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子陈达斌由周月丹,陈保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保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斌
审判员 李志超
代理审判员 杨晓珍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忠娇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陈保宏与周月丹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28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