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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班莲与文成学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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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石民初字第40号

阮班连,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中坝乡柏桥村六组。
文成学,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中坝乡柏桥村六组。
原告阮班莲与被告文成学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和议庭,于2007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阮班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并生育一子,1994年1月10日办理登记手续结婚,自有第二个小孩后,被告迷恋麻将赌博,为此我与他经常争吵打闹。2000年被告与河北一女子鬼混,2002被告离开我外出再未与我及家人联系,未对小孩尽,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能答辩。
根据原告诉讼主张,本案焦点: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阮班莲与被告文成学于1990年自行相识恋爱谈婚,1992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文宗刚(现柏桥小学学生),1994年12月再中坝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9年10月25日生育一子文宗保。此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琐事经常争吵打闹,2002年文成学离开原告及小孩外出至今。被告外出再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也未对小孩尽抚养义务。2006年8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无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为土木结构瓦房三间(其中一间已倒塌),无共同,审理中原告放弃土木结构瓦房三间的分割,表示将该房留于被告文成学
上述事实为原告当庭陈述、、及文成亮证言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相互间未能沟通信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被告无故离开原告及家人,外出期间未与原告联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小孩文宗刚、文宗保自被告外出后一直随原告及亲属生活,现原告请求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阮班莲与文成学离婚。
二、小孩文宗刚、文宗保由阮班莲,文成学自2007年起每年12月30日以前给付文宗保抚养费1500元至其18周岁止。
三、共同财产土木结构瓦房三间归文成学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阮班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金忠
审 判 员 牟道彬
审 判 员 马顺根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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