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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爱民与邱玉兰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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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东中民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苏爱民,男,1961年6月14日生,汉族,东营区六户镇政府干部,住该单位家属区。
被上诉人(原审)邱玉兰,女,1960年8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户镇政府家属区。
委托人苏培功,男,汉族,六户镇六户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邱延武,男,汉族,六户镇六户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苏爱民因与被上诉人邱玉兰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上诉人苏爱民经本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 刚
审 判 员 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 刘国海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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