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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仲均与郭旺花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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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生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关仲均,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相府村。 被上诉人(原审)郭旺花......本文有114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关仲均,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相府村。
被上诉人(原审)郭旺花,女,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相府村。
上诉人关仲均因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4月26日登记,于1978年生育了儿子关健华,1979年生育了女儿关敏仪。1991年原告因逃避而外出,后被告怀疑原告有而使双方产生意见。原告遂以为由诉请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原告出外逃避债务,且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才致间产生意见。只要双方互相信任,珍惜家庭,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被告要求维持夫妻关系的选择应予尊重。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关仲均与被告郭旺花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关仲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感情较好,这与事实不符。认为上诉人诉请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更无法律依据。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因被上诉人的性格及长期来对上诉人的父母不关心、不照顾等原因,夫妻感情只是一般,并非是一审判决认为的“婚后感情较好”。上诉人现诉求与被上诉人离婚,确实是双方已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双方难以共同生活。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时也承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破裂。至于被上诉人辩称的为上诉人还债之说,也并非全部事实。如果依一审判决所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3、4、6,表述都是被上诉人和,又何来被上诉人代上诉人偿还债务。就算上述债务是上诉人因经营亏欠的债务,也是,夫妻都有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又怎能以此就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感情较好呢证据7证明的是上诉人与何敏华合办九江上西鸿运塑料五金厂分伙时,上诉人欠九江上西鸿运塑料五金厂56978。57元,上诉人欠该厂的款,这又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有何关系1991年至1994年间,上诉人因避债外出,回家只两三次,被上诉人也将上诉人视为外人,不理不睬,不与上诉人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不尽妻子应有的义务,为此夫妻感情急剧降温并破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感情可言。从1995年至2003年3月,8年多来,上诉人一直没回过家,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从未联系过。2003年3月,上诉人因得知父亲病重,回家探望父亲,被上诉人也有意把门关上,将上诉人拒于屋外。另外,被上诉人长期以来对上诉人父亲完全没有尽媳妇的义务,上诉人父亲有病长期卧床,被上诉人不但不照顾,还不让上诉人弟、妹照顾,被上诉人的行为是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感情不和已有9年时间,且被上诉人长期以来有意不照顾有病在床的家翁,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准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关仲均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郭旺花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郭旺花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二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因上诉人外出逃避债务,对家庭缺乏关心和照顾,加之被上诉人怀疑上诉人有第三者,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珍惜家庭,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间的矛盾则完全可以化解,夫妻关系仍然有改善的可能。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关仲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学军
审 判 员 罗 睿
审判员 王文辉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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