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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纪红与刘冠文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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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69号

上诉人(原审)谢纪红,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和镇对川村。
被上诉人(原审)刘冠文,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梅镇背岭村。
上诉人谢纪红因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4)明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纪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纪红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纪红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纪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麦洁萍
审 判 员 罗 睿
审判员 张梦阳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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