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丽与耿冰建离婚纠纷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恋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河 北 省 辛 集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辛民初字第3—160号 王婉丽,女,1977年4月出生,汉族,辛集市南智邱镇政府干部。 人马占峰,辛集市新雨律师。 耿冰建,男,1977年6月出......本文有43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河 北 省 辛 集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辛民初字第3—160号
王婉丽,女,1977年4月出生,汉族,辛集市南智邱镇政府干部。
人马占峰,辛集市新雨律师。
耿冰建,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辛集市兴华大酒店工作,住辛集市康泰小区15号楼。
原告诉被告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员王华勇独任审判,书记员冯蕾出庭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2年4月23日登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被告经常无端动手打人,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
被告辩称,我们自由恋爱多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在同一单位工作相识,于2002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感情尚可,2003年5月底因被告与他人一起喝酒引起原告不快,双方遂发生争吵并致,分居后被告到原告单位找过原告,双方单独谈过几次未能和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提出被告经常无端打人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亦不予认可,鉴于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分居后又尚能保持联系,且被告又表示愿意和好,故以判决不予双方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婉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华勇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蕾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王婉丽与耿冰建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23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