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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国强与朱卫红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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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15号

本院2001年3月13日对上诉人聂国强与被上诉人朱卫红上诉一案,作出的(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更正判决书中第2页正面第13行、第14行、第19行的“朱永红”为“朱卫红“。

审 判 长 李均成
审 判 员 赵志实
审判员 曹富荣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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