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赵君与庄彦海离婚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何清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何清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赵君,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万达集团职工,现住供电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福杰,山东诚合律师......本文有42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赵君,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万达集团职工,现住供电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福杰,山东诚合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庄彦海,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垦利县盐务局职工,现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李维江,男,汉族,垦利县司法局职工,现住该单位。
上诉人赵君因与被上诉人庄彦海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君及委托代理人李福杰、被上诉人庄彦海及委托代理人李维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垦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潘 霞
审 判 员 翟玉芬
审 判 员 刘国海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妤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赵君与庄彦海离婚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21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