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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菊珍与左红明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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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易民一初字第155号

武菊珍,女,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六街镇柏树村委会迤栖村23组。
委托代理人吴翠莲,女,1974年8月15日生,彝族,易门县六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左红明,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盐津县人,原住云南省易门县六街镇柏树村委会迤栖村23组,现下落不明。
原告武菊珍诉被左红明告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8日受理后,因被告左红明下落不明,本院于同年5月12日在《云南法制报》上依法向其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左红明未到庭应诉,本院于2006年8月14日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菊珍及委托代理人吴翠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红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菊珍诉称,被告离家出走5年音信全无,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婚生子武文红由我,被告自2006年6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80元,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
被告左红明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审理查明,原告武菊珍与被告左红明于1998年5月18日在易门县六街镇人民政府登记,婚后被告左红明到云南省易门县六街镇柏树村委会迤栖村23组与原告武菊珍共同居住生活,双方于1999年12月10日生育儿子武文红(曾用名武明瑞)。2001年2月被告左红明离开云南省易门县六街镇柏树村委会迤栖村23组外出,至今未归。庭审中,原告武菊珍表示其愿意负担本案和公告费。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婚姻离婚,应以婚姻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被告左红明婚后离家出走,多年未归,其行为已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武菊珍要求与被告左红明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左红明下落不明,婚生子武文红由原告武菊珍直接抚养较为适宜。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武菊珍要求被告左红明给付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其要求每月给付180元的主张过高,本院不予完全支持。原告武菊珍认为无共同债权、财产、债务,因被告左红明未到庭应诉,该事实难以查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武菊珍在庭审中表示其愿意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系其利,本院予以支持。为解除当事人的精神痛苦,维护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武菊珍与被告左红明离婚。
二、婚生子武文红由原告武菊珍直接抚养监护,被告左红明自2006年6月起每月给付80元至武文红独立生活止(每年给付一次)。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武菊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卓建明
人民陪审员 陈天一
人民陪审员 曹 辉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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