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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琼英与吴多禄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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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海中法民再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温琼英,女,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琼山市人,住海口市白龙乡下贤村140号。
被上诉人(原审)吴多禄,男,194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琼山市人,居住地不祥。
上诉人温琼英因与吴多禄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3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蔚
审 判 员 涂国华
审 判 员 裴 斐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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