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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黎明与杨丽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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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昆民一初字第94号

刘黎明,男,汉族,1955年10月14日出生,系云南宜字玛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环城南路106号6幢1单元301室。
刘利安,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诉讼)
杨丽,女,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系云南宜字玛钢有限公司妇女主任、质检科长,原住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环城南路106号6幢1单元301室,现住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永昌街7号。
诉讼代理人张绍益,云南华汇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案由:纠纷。
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一、刘黎明与杨丽经自由恋爱于1983年2月26日自愿登记,婚后与杨丽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1984年10月21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儿名为刘芳芳,现在云南警官学院读大三。
二、: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原云南省宜良玛钢厂改制为云南宜字玛钢有限公司,刘黎明以自然人身份出资人民币216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享有该公司72%的股份,刘黎明系该公司经工商登记的。2007年3月19日,经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刘黎明所占的股份变更为42%。杨丽以自然人身份向宜良云玛废旧物资经营有限公司出资36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享有该公司72%的股份,杨丽系该公司经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三、:刘黎明、杨丽、双方婚生女刘芳芳、杨丽的父亲杨德华及母亲刘荣极位于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永昌街7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38.16平方米,2004年5月19日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刘黎明、杨丽及刘芳芳共同共有位于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环城南路106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78平方米,1998年12月23日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
四、双方无夫妻共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黎明与杨丽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永昌街7号建筑面积238.16平方米的一套混合结构房屋中,刘黎明享有的份额赠与双方的婚生女刘芳芳,杨丽享有的份额仍归杨丽所有;位于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环城南路106号建筑面积78平方米的一套混合结构房屋中,杨丽享有的份额赠与双方的婚生女刘芳芳,刘黎明享有的份额仍归刘黎明所有;刘黎明享有的云南宜字玛钢有限公司42%的股份归刘黎明所有;杨丽享有的宜良云玛废旧物资有限公司72%的股份归杨丽所有;同时,刘黎明补偿杨丽175万元,支付期限为:2007年7月1日前支付50万元,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08年2月1日前支付75万元;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三、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15950元减半收取,即7975元由刘黎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孟 静
代理审判员 卢 娜
人民陪审员 缪以煊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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