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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均成与吴远明l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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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周均成,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七甫村. 被上诉人(原审)吴远明,女,......本文有42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周均成,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七甫村.
被上诉人(原审)吴远明,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吴屋村。
上诉人周均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重新认定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周均成与被上诉人吴远明自愿;
二、椅一套、四门衣柜1个、木箱1个、子母被一套、大床1张、金戒指2只、电视机一台、地柜一个、VCD一套归上诉人所有 ;
三、上诉人于签收之日给予8000元经济帮助予被上诉人;
四、一、诉讼费各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军
审判员 罗 睿
代理审判员 王文辉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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