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兰、朱克雄离婚纠纷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于苏南”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成民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喻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XX市XX区XX乡XX村X组X号附X号。 委托人李文姣,女,XXXX年X月X......本文有150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成民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喻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XX市XX区XX乡XX村X组X号附X号。
委托人李文姣,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号。
上诉人(原审)朱克雄,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市XX区XX乡XX村X组X号附X号。
委托代理人朱国荣,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市XX区XX乡XX村X组X号附X号。
委托代理人李方,四川天润华邦律师。
上诉人喻兰、朱克雄因一案,双方均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6)成华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0月喻兰、朱克雄经人介绍认识, 同年12月15日登记,喻兰系初婚,朱克雄系。2000年5月10日喻兰生育一女,取名朱丹。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确已破裂。有:冰箱1台、伊耐克电瓶车1台、25寸彩电1台、DVD机1台、洗衣机1台、风扇l台、电饭堡一个、液化气罐1瓶、沙发一套、大床一个。
另查明,2004年10月喻兰在安置办领取就业补助费8 000元并代朱克雄领取就业补助费20 000元和女儿朱丹就业补助费10 000元。其中,4 000元用于治疗朱克雄脚骨折。庭审中,喻兰、朱克雄均同意,但对于问题达不成协议。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采信的主要证据有:喻兰、朱克雄及朱丹的身份证明、征地安置协议、社保表、结婚证以及双方的陈述记录。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喻兰、朱克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要求离婚,原审法院依法准许。关于小孩问题,朱克雄系再婚且已抚养一个小孩,喻兰系初婚,小孩系女孩随其母生活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子女抚养费用根据双方情况酌情确定。庭审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达成一致意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喻兰代领取朱克雄的20 000元就业补助金,属朱克雄个人所有,扣除其中用于朱克雄治病的4 000元,剩余部分喻兰应予返还。小孩朱丹的就业补助费由抚养人代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喻兰与朱克雄离婚。二、子女抚养:小孩朱丹由喻兰抚养,朱克雄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三、共同财产分割:洗衣机1台,冰箱l台归原告喻兰。伊耐克电瓶车1台,25寸彩电1台,DVD机1台,风扇1台,电饭堡一台,液化气罐1瓶,沙发一套,大床一个归朱克雄。四、喻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朱克雄就业补助费16 000元,小孩朱丹的就业补助费10 000元由喻兰代管。
宣判后,原审原告喻兰、原审被告朱克雄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喻兰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喻兰代领的朱克雄的就业补助费20 000元,已经全部用于家庭生活,现已不存在。上诉人念及夫妻关系一场,愿意用自己打工的钱支付4 000元给朱克雄。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喻兰只支付朱克雄4 000元。朱克雄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婚生女朱丹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喻兰没有承担起做母亲的责任,一审判决孩子由喻兰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朱丹的就业补助费10 000元应当由朱克雄代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朱丹由朱克雄抚养,朱丹的就业补助费10 000元由朱克雄代管。
二审审理中,喻兰对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朱克雄对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除“喻兰系初婚”的认定有异议外,对其余事实均无异议。因此,对一审查明的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对朱克雄提出的有异议的部分,经二审查证、核实,证实一审法院认定的“喻兰系初婚”有误。喻兰系再婚,与朱克雄再婚前生育有一女。此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上诉人喻兰、朱克雄婚后因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一审中均同意离婚,一审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正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喻兰上诉提出代领的朱克雄就业补助费20 000元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现已不存在的问题,本院认为,就业补助费系国家针对朱克雄个人失地后发放的专项补助费,该费用应专属于朱克雄个人。一审中朱克雄认可从该款中花销了4 000元的事实,构成诉讼上的自认,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喻兰上诉主张该款项已全部用于了家庭生活,现已不存在,因朱克雄仅自认花费了4 000元,对喻兰主张的其余款项已经不存在的事实不予认可,而喻兰又不能提供支持其该项上诉主张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喻兰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朱克雄上诉提出孩子应随其生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在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婚生女朱丹随母亲喻兰生活并无不当,朱克雄上诉提出孩子随喻兰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而喻兰在上诉审理中也坚持要求抚养孩子,故朱克雄上诉请求改判孩子随其生活,孩子的就业补助费10 000元由朱克雄代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喻兰、朱克雄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喻兰、朱克雄各自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晓俐
代理审判员 邓凌志
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科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喻兰、朱克雄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17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