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刘文艳与刘春明离婚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曾军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曾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0)静民初字第747号 刘文艳,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静海县人,农民,现住静海县梁头镇东河头村。 刘春明,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静海县人,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刘文艳......本文有61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2000)静民初字第747号

刘文艳,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静海县人,农民,现住静海县梁头镇东河头村。
刘春明,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静海县人,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刘文艳与被告刘春明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春明经公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文艳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9年2月结婚,婚后初期关系尚可,但自1997年被告刘春明自办厂子以来,其经常出入舞厅,曾被静海县东城派出所抓获,17天,之后被告仍是不安份于1999年2月外出至今未归。被告此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现要求与被告刘春明离婚,婚生之女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育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春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农历2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刘雅(1990年农历9月9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自1997年夫妻关系开始恶化,1998年农历12月13日被告因去舞厅被治安拘留15日,被告于1999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虽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但自1997年以来夫妻关系逐步开始恶化,被告于1999年4月外出至今原告不知其下落。被告此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原告母、女的生活及精神安抚在其离家后未做到一个丈夫、父亲应尽的,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财产依法分割的主张因现被告外出不知其下落,现有财产及无法考证,故应待被告回归或知其下落后另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原告刘文艳与被告刘春明离婚。
二、婚生之女刘雅暂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00年6月起每月给付其抚育费100元,待其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
三、就财产的分割待刘春明回归或知下落后另案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200元及公告费均由原告刘文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连文
审 判 员 肖印明
审 判 员 董生林


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洪英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刘文艳与刘春明离婚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16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