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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海与王粉臣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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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高路”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民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王新海,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垦利镇陈家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人郭鹏飞,山东利顺律......本文有37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民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王新海,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垦利镇陈家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人郭鹏飞,山东利顺律师。
被上诉人王粉臣,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垦利镇陈家村人,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总公司海兴总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区辛店办刘家村。
委托代理人李祥杰,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本院审理上诉人王新海与被上诉人王粉臣一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
二、被上诉人于2001年12月15日前支付上诉人1.8万元钱,所欠胜利油田河口社区劳动服务就业中心41830元及其他的债务由上诉人王新海承担。
三、婚生子王梦飞由被上诉人王粉臣,抚养费由王粉臣承担。上诉人王新海于2001年12月15日之前将王梦飞交付被上诉人王粉臣。
四、北京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双人木床一张、棉被三床归王粉臣所有;沙发一套、挂衣橱一套,茶几一个、炊具一宗归王新海所有,王新海砖瓦房五间归王新海所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新海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由上诉人王新海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玉
审 判 员 温 刚
代理审判员 刘国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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