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心娟与赵平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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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永民初字第894号
刘心辏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永川市人,汉族,农民,住永川市青峰镇胡豆坪村沙子坡村民小组。
委托人刘光才,永川市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赵平(赵生平),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永川市来苏镇唐家坪村龙坡咀村民小组。现下落不明。
原告刘心娟与被告赵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员杜锦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蓉、代理审判员肖菊华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0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心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平经本院公告,现公告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心娟诉称,原、被告认识后于2002年,于1993年3月生育一女,取名赵艺,婚后,由于被告爱好喝酒、打牌,双方常为此发生吵嘴、打架纠纷,2003年11月,原、被告再次为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未与原告商量即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平未出庭参加应诉,也未作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认识恋爱,2002年9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3年3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赵艺。婚后,由于生活习惯、性格方面等差异,原、被告在共同生活常为生活琐事等发生吵嘴、打架纠纷,原告称被告爱好喝酒、打牌,双方亦常为此发生纠纷。2003年11月,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即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赵艺由原告教育。另原告称无夫妻共同,并表示对放弃分割。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村委会证明、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发生纠纷,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3年11月,被告擅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间互未履行权利和义务,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子女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宜。在审理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刘心娟与赵平离婚。
二、婚生女赵艺由刘心娟抚养教育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合计500元,由刘心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锦友
审 判 员 胡 蓉
代理审判员 肖菊华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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