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黄俭明与黎秀珍离婚纠纷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嗣辉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嗣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01号 上诉人(原审)黄俭明,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安富管理区三村。 被上诉人(原......本文有25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01号

上诉人(原审)黄俭明,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安富管理区三村。
被上诉人(原审)黎秀珍,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村海边组。
案由:。
上诉人黄俭明因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婚生儿子黄逸昌由其负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庭外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和好维持。
二、本案一、诉讼费共100元,由上诉人黄俭明负担50元,被上诉人黎秀珍负担50元。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洁萍
审判员 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 杨桂明


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芹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黄俭明与黎秀珍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14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