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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俭明与黎秀珍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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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01号

上诉人(原审)黄俭明,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安富管理区三村。
被上诉人(原审)黎秀珍,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村海边组。
案由:。
上诉人黄俭明因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婚生儿子黄逸昌由其负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庭外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和好维持。
二、本案一、诉讼费共100元,由上诉人黄俭明负担50元,被上诉人黎秀珍负担50元。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洁萍
审判员 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 杨桂明


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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