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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凤与顾希贤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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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钟国民”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2)东民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刘士凤,女,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设计院家属,住该设计院2号楼2单元1楼东门。 委托人姜国义,山东黄河口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顾希贤......本文有127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2002)东民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刘士凤,女,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设计院家属,住该设计院2号楼2单元1楼东门。
委托人姜国义,山东黄河口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顾希贤,男,194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设计院退休职工,住该设计院2号楼2单元。
上诉人刘士凤因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士凤及委托代理人姜国义,被上诉人顾希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1991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1月25日登记。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中意牌电冰箱一台、泰山牌21英寸电视机一台(已坏)、小鸭牌洗衣机一台、双人铁床一张、落地扇一台、燃烧炉二台、茶几一张、圆凳四个、书柜一个、写字台一张、被子三床、西服一套、波司登羽绒服一件。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大立橱一件、挂衣橱两组、半柜一件、饭橱一个、写字台一张、缝纫机一台、被子八床。有:60型楼房一套、海信牌29英寸彩电一台、电冰柜一台、热水器一台、衣柜两组、连邦椅一套(一大二小)、茶几二个(一大一小)、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张、双人床一张。原、被告对60型楼房价值29577元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被告刘士凤无经济来源。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原告主张有夫妻共同存款70000至80000元、被告领取家属退养金12084元,因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有国库券10000元,并提供顾春梅证言,因被告否认,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有2000元,因被告所述与证人当庭陈述矛盾,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处有夫妻共同存款30000余元、原告将夫妻共同存款38015元存款放在大女儿家中,因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因被告无经济来源,原告有固定收入。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原告应在离婚后给予被告适当帮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原告顾希贤与被告刘士风离婚;二、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中意牌电冰箱一台、泰山牌21英寸电视机一台(已坏)、小鸭牌洗衣机一台、双人铁床一张、落地扇一台、燃烧炉二台、茶几一张、圆凳四个、书柜一个、写字台一张、西服一套、波司登羽绒服一件、被子三床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大立橱一件、挂衣橱两组、半柜一件、饭橱一个、写字台一张、缝纫机一台、被子八床归被告所有;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分得:60型楼房一套、双人床一张、热水器一台;被告分得海信牌29英寸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个、电冰柜一台、衣柜两组、连邦椅一套(一大二小)、茶几二个(一大一小)、梳妆台一张;四、原告支付被告房屋补偿金14788.5元及经济帮助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费300元,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00元。
刘士凤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虽因家庭事务产生过矛盾,但这些矛盾一般家庭都存在,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十年之久,可以证明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比较牢固,而且,双方年龄偏大,不能随意判令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的法律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并且从几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是从婚前基础,第二是婚后感情,第三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第四是有无和好可能,特别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是法定的几种,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导致离婚的法定离婚理由,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一审判决缺少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改判不准二人离婚,被上诉人承担本案。
顾希贤在上诉答辩中称,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另查明,刘士凤于2000年9月在家中洗澡时摔伤。双方当事人于2001年7月底分食至今。此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后长期生活在一起,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的离婚情形,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存在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
二、不准刘士凤与顾希贤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顾希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刘士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 纪红广
代理审判员 王海蓉


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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