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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梅诉成希明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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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梅,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宁乡县人,农民,住湘潭县云湖桥镇天星村天星组121号。
委托人周新培,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成希明,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云湖桥镇天星村天星组121号。
委托代理人徐俊明,湘潭县姜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受理原告龙海梅诉被告成希明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员李志强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海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新培、被告成希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俊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海梅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成希明辩称:原、被告双方相识恋爱时间较久,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叫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则被告要求负责小孩成冬,由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40000元,并由原告负责收回原告娘家的共计5000元,由原、被告双方进行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30日登记,1995年12月2日生育男孩成冬。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另双方结婚时,被告给付的彩礼金有4000元(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的陪嫁物品有一套高组合家俱、一套沙发、一台海尔牌24寸彩色电视机、一台蝴蝶牌缝纫机、一台录音机、一张席梦思床、一个梳妆台、一辆自行车。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龙海梅与被告成希明自愿离婚;
二、小孩成冬由被告成希明抚养,原告龙海梅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0元。
三、原告的陪嫁物品一套高组合家俱、一套沙发、一台海尔牌24寸彩色电视机、一台蝴蝶牌缝纫机、一台录音机、一张席梦思床、一个梳妆台、一辆自行车原告自愿抵作小孩抚养费,归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龙海梅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强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欢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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