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巴广花与刘连迎离婚纠纷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映龙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映龙”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刘连迎,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海西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巴广......本文有35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刘连迎,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海西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巴广花,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巴西村,农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刘连迎与被上诉人巴广花一案,上诉人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3)垦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连迎与被上诉人巴广花。
二、床套一床、小天鹅洗衣机一台、衣架一个、大被子一床归被上诉人巴广花所有;菜橱一个、盆架一个、不锈钢脸盆一个、大被子一床、小被子一床、挂衣橱一套(三组)、茶几一个、电视橱一个、双人木床一张归上诉人刘连迎所有。
三、婚后共同100元归上诉人刘连迎所有。
四、被上诉人巴广花于2004年1月18日前返还给上诉人刘连迎彩礼款7000元。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实际支出费用700元由被上诉人巴广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刘连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巴广花与刘连迎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09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