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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超与陈翠玉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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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谢志超,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同济西路同福西48号204房。
委托人谢健生,是上诉人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陈翠玉,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南海市丹灶镇仙岗村庙后街横巷7号。
委托代理人黎卫国,是南海市丹灶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志超因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16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合理分割。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1日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财产有:红木家私两套、红木梳妆台架1个、电视机1台、电冰箱1个、DVD机1台、热水器1个、女装摩托车1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翠玉与谢志超自愿离婚。
二、夫妻财产分割:红木梳妆台架1个、女装摩托车1辆、电冰箱1个、DVD机1台归陈翠玉所有;其余财产归谢志超所有。
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上诉人谢志超负担50元,被上诉人陈翠玉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恩敏
代理审判员 杨卫芳
代理审判员 黄 军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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