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张翠红与李国林离婚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延芳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延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4)阿民初字第3245号 张翠红,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所龙涤集团家属楼14号3单元509室。 委托人郭维龙,阿城市宇春律师。 李国林,男,1970年6月......本文有35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2004)阿民初字第3245号

张翠红,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所龙涤集团家属楼14号3单元509室。
委托人郭维龙,阿城市宇春律师。
李国林,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所龙涤集团家属楼14号3单元509室。
委托代理人郭雪华,阿城市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2001年7月30日登记(双方均系),婚后无子女,共同财产有一座落在龙涤小区14号楼3单元509室房屋一处,摩托车一台,有3000元,各自欠其亲属外债,现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要求,庭审中,被告承认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翠红与被告李国林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座落于阿城市龙涤小区14号楼3单元509室房屋一处产权归原告张翠红所有,原告张翠红给付被告李国林财产折价款16000元,此款于2004年11月26日一次付清;摩托车一台归被告李国林所有,债权3000元归原告张翠红所有;
三、原、被告各自欠的外债各自承担,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27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何静波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蕊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张翠红与李国林离婚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04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