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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家荣与李思万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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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中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1999)新民初字第204号 邱家荣,女,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程度,住新县八里畈乡八里畈村李畈村民组。 李思万,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本文有116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1999)新民初字第204号

邱家荣,女,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程度,住新县八里畈乡八里畈村李畈村民组。
李思万,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
委托人李泽宽,男,1949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思延,男,1945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邱家荣与被告李思万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二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家荣诉称:我与被告完全是父母包办,婚前对被告根本不了解,婚后因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古怪,双方经常吵打。我曾几次提出,因孩子小,加上邻里户族,我原谅了被告,然而被告心胸狭窄,经常对我无端猜疑,去年腊月二十三日我接一同事电话,被告抓住我的头发,在大街上当众侮辱我,把我打得鼻青脸肿,被告打我的次数我已记不清,我与其感情已完全破裂,恳请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及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李思万辩称:我与原告婚前是经人介绍,感情很好,1990年10月原告到我家与我同居生活半年多。1991年5月21日才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子,双方均能勤俭持家,夫妻感情很好,我俩主要是由于我岳母在原告面前挑唆引起的,恳请法院依法责令原告撤回,使我夫妻重归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9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林,1990年10月份双方同居生活,1991年5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感情尚好,婚后,因双方性格各异,曾发生过吵打。1998年8月份,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做和好工作,原告撤诉,1998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被告因猜疑原告与一陈××有不正当关系,在街上将原告打骂一顿,为此,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婚前嫁妆有大柜一个、写字台一张、大小桌各一个、高低柜一个、缝纫机一部,婚后双方共同添置的财产有砖木结构房屋五间、双人沙发一阵。被告庭审中提出外欠债7000多元,未当庭提供证据,原告表示对此不清楚,婚后无存款,无。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发生吵打是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被告在本院做和好工作以后又当众打骂被告,是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有一定的责任,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小孩李林由被告,原告应付李林的抚养费、教育费以其婚前财产及婚后应得财产份额作抵。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 军
审 判 员 扶 辉
审 判 员 李福意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庆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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