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园园与单连忠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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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李园园,女,1980年8月2日出生,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李屋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武秀轩,山东法瀚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志远,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单连忠,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广饶县广北农场一分场南河崖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谢玉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园园为与被上诉人单连忠一案,不服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园园与被上诉人单连忠;
二、上诉人李园园电动自行车归其所有,其余个人财产:'西湖'牌电视机一台、家庭影院一套、'牡丹'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王'牌自行车一辆、衣橱二个、饭橱一个、煤气灶一个、电子石英钟一个、脸盆架一个、挂衣架一个、鞋架一个、暖瓶二个、水壶一个、脸盆二个、手工床单二十床、床罩、枕头及枕头罩各一套、被子十六床、褥子二床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单连忠个人财产饭橱一个、木箱二个、双人木床一张、三组挂衣橱一个、布艺沙发一大二小、茶几一张、电视柜一个归被上诉人单连忠所有;
三、上诉人李园园于2005年9月20日返还被上诉人单连忠彩礼款1500元;
四、存款3000元,归被上诉人单连忠所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上诉人单连忠负担。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上诉人李园园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红广
审 判 员 潘 霞
审 判 员 童玉海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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