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梅离婚纠纷申请民事执行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元元”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清字第4号 人:张红梅,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清流县灵地镇群英街56号。 被执行人:黄绪文,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文有32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清字第4号
人:张红梅,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清流县灵地镇群英街56号。
被执行人:黄绪文,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厦门市嘉禾路388号永同大厦三楼H座。
申请执行人张红梅与被执行人黄绪文一案,本院于2001年9月12日作出的(2001) 清民初字第2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0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黄绪文已履行还款义务3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裁定终结本次,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清流县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01)清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学良
执 行 员 黄水根
执 行 员 罗来发
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张红梅离婚纠纷申请民事执行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200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