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王秋菊与赵保金离婚纠纷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姚宏权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姚宏权”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7)汉中民终字第511号 上诉人(原审)王秋菊,女,生于1982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南郑县郭滩乡丁店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张黎,陕西汉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赵保全,男,生于......本文有72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2007)汉中民终字第511号

上诉人(原审)王秋菊,女,生于1982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南郑县郭滩乡丁店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张黎,陕西汉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赵保全,男,生于1979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南郑县郭滩乡丁店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张晖,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秋菊与被上诉人赵保全因纠纷一案,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秋菊及委托代理人张黎、被上诉人赵保全及委托代理人张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2月15日双方自愿登记,婚后关系较好。2005年元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父母分开另行生活,被上诉人父母赠予土木结构房屋一间。婚后二月许上诉人癫痫病发作,被上诉人及其父母给予了治疗。2005年初被上诉人外出打工,上诉人回娘家居住,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寄500元外,上诉人在汉中做小生意维持生活。2007年3月15日上诉人向亲友徐改焕借钱1600元用于治病和生活。其间双方联系较少。2007年春节被上诉人和其父到上诉人娘家探望上诉人,未见到上诉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母发生口诀,被上诉人向南郑法院要求离婚,南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另查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彩礼16000元。被上诉人有:有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沙发茶几一套、双人床一张。上诉人婚嫁财产有:创维牌电视机一台、VCD一台、天马牌摩托车一辆、双缸洗衣机一台、棉被四床、毛毯一床、被套四床、枕头、枕套、枕巾各四副、热水瓶二个、铝壶一个、大盆一个、小盆二个、电饭锅一个、钢精锅两个、钢杯一个。
本院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王秋菊与被上诉人赵保全双方同意离婚。
二、赵保全自愿放弃王秋菊返还彩礼款5000元。
三、赵保全自愿一次性给付王秋菊困难帮助及治疗病费用8000元。
四、王秋菊婚嫁财产:创维牌电视机一台、VCD一台、天马牌摩托车一辆、双缸洗衣机一台、棉被四床、毛毯一床、被套四床、枕头、枕套、枕巾各四幅、热水瓶二个、铝壶一个、大盆一个、小盆两个、电饭锅一个、钢精锅两个、钢杯一个归王秋菊。
五、王秋菊借徐改焕人民币1600元,王秋菊自愿偿还。
六、王秋菊的由徐焕琴(王秋菊之母)行使。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赵保全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王秋菊自愿承担。
以上给付内容于2007年12月7日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新海
审 判 员 张建英
审 判 员 杨利刚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龙朋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王秋菊与赵保金离婚纠纷”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98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