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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荣与丁泽金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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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绍初”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东民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郭振荣,女,一九六六年十月九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双泉村人,务农,现住沾化县河贵乡河......本文有27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东民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郭振荣,女,一九六六年十月九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双泉村人,务农,现住沾化县河贵乡河西村。
被上诉人(原审)丁泽金,男,一九六七年十月十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双泉村人,住该村,务农。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郭振荣与被上诉人丁泽金一案中,因上诉人经本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振荣负担。

审 判 长 蒋积杰
审判员 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 王海蓉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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