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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凤与牛海泉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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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东民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孙建凤,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农民,住该村。
人高金凤,山东齐征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牛海泉,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城明月小区14号楼东单元一楼东户。
委托代理人牛广志(系被告之父),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油郭乡东寨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孙建凤因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建凤、委托代理人高金凤、被上诉人牛海泉及委托代理人牛广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关于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爱群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判员 翟玉芬


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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