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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月梅与赵会来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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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辛民初字第6—02号

宋月梅,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集市马庄乡回生村。
人宋永法,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辛集市马庄乡回生村。
赵会来,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辛集市马庄乡中东石干村。
委托代理人赵保成,男,1952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辛集市马庄乡中东石干村。
原告宋月梅与被告赵会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魏占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99年8月原、被告登记,2001年5月生一女孩赵聘,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大吵小吵不断,在被告家中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和尊重,被告对我的孩子不管不问,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婚生女孩赵聘要求由原告,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退还原告陪嫁物品。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因性情各异,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月梅与被告赵双来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2001年5月生一女孩赵聘,现随原告一起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脾气不合,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另查明,婚前被告给原告方婚前彩礼6000元,对此双方相互承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称,被告手中有手机二部,现金3000元,被告予以否认,称手机已抵帐,其他生活等零用都已花光。女方的陪嫁物品双方已核实清楚(详见陪嫁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尊重,要尽家庭和夫妻义务,原、被告双方婚后因性情各异,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方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经本院和好无效,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其女儿赵聘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改变环境对其身心和成长不利,故判给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方应合理负担抚养费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被告应每月负担女儿赵聘抚养费60元,至十八周岁止,关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说法不一,待核实后可另案处理;婚前被告给原告方彩礼6000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酌情返还2000元,原告的嫁物品被告应如数返还(详见清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宋月梅与被告赵会来离婚。
二、婚生女儿赵聘由原告宋月梅抚养,被告赵会来每月负担抚养费60元至十八周岁,于每年元月一日给付。
三、原告宋月梅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被告赵会来婚前彩礼2000元。
四、被告赵会来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月梅陪嫁物品(详见双方核实清单)。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占生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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