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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颖与仲文涛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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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阿民初字第763号

刘玉颖,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三委四组。
仲文涛,男,下落不明。
原告刘玉颖与被告仲文涛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期满后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在庭审时出示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阿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办证明1份。
证据二、阿城市公安局证明1份,证明被告仲文涛于2001年7月下落不明。
上述证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来源真实、合法,本院认定证据有效。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9月21日登记结婚;
二、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财产有电视、冰箱各一台,无存款、无外债、无;
三、被告仲文涛于2001年7月起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仲文涛已下落不明满二年,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应予支持。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公告费及诉讼费均应由原告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玉颖与被告仲文涛离婚;
二、婚后财产电视、冰箱各一台归原告刘玉颖所有;
三、公告费及公告交通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四、其它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及副本3份,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士祥
人民陪审员 景维伟
人民陪审员 刘荣荣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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