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屏与王春海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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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郭屏(曾用名郭平),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大集团协解职工,住胜利小区16号楼2单元2楼西户。
被上诉人(原审):王春海,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井下作业公司职工,住胜利小区16号楼2单元2楼西户。
委托人:李福杰,山东城合律师。
上诉人郭屏因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郭屏与被上诉人王春海。
二、婚生子王业锡随被上诉人王春海一起生活,上诉人郭屏自本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育费18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
三、上诉人郭屏21英寸长城画龙彩电1台、影蹀机1台归上诉人郭屏所有。
四、上诉人郭屏分得:海信空调1台、挂机1台(无品牌空调)、澳柯玛冰柜1台、清华同方电脑1台及打印机1台、微波炉1台、电饼档1个、布沙发1套(2大1小)、席梦思双人床1张、大、小衣柜(各2组)、书橱1个;被上诉人王春海分得:50型楼房1套(位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小区16号楼2单元2楼西户)、长安牌面包车1辆(车号:鲁E-84497)、LG牌空调1台、双王子冰箱1台、29英寸海信彩电1台、电视柜1台、厨具1套、小木床1张。
五、被上诉人王春海共支付上诉人郭屏财产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15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屏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宪银
审 判 员 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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