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要怎么解除?无效婚姻中财产与子女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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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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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中财产与子女要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据此,无效婚姻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首先是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的原则是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二)协商不成,则照顾无过错方;
(三)夫妻财产共有制不适用于无效婚姻的财产纠纷。
无效婚姻对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
婚姻被宣告无效,根据国际通例,夫妻双方的子女她被认为是婚生子女,这也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这种情况下的子女抚养问题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无效婚姻要怎么解除?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违规,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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