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代英与向华祥离婚纠纷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肖红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重 庆 市 石 柱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石民初字第120号 杨代英,女,1980年1月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三益乡新田村何家湾组。 委托代......本文有76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重 庆 市 石 柱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石民初字第120号
杨代英,女,1980年1月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三益乡新田村何家湾组。
委托代理人谭金城,男,1936年6月3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悦崃镇悦崃村双建组。
向华祥,男,1974年9月1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桥头乡野鹤村学堂组。
原告杨代英诉被告向华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代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谭金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华祥经本院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0月22日在桥头乡人民政府登记。婚后感情不好。2002年10月原告到县医院行剖腹产生小孩,被告公然讲救小孩要紧,不管原告的身体不予好好治疗,由此使原告产后留下后遗症(妇科病),被告即外出打工,从2002年至2003年8月未给付原告分文医药费。2003年8月原告无法生活只好外出武汉打工,因病不能劳动,于2004年8月回到三益乡新田村父母家中治病至今,共欠下药费9000余元,被告分文未付,致使原告到处借钱治疗。综上,被告不通情理,生病不予治疗,已丧失了感情,从2003年8月原告外出打工起,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未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个人嫁妆归原告所有,2003年生产的稻谷100㎏归原告,所欠外债()9000元由被告偿还。
被告未提供证据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的事实有、医药费发票、桥头乡政府、三益乡政府、桥头乡野鹤村委会、三益乡新田村委会及谭千付、杨万明、谭千华、谭从桂的证言在案佐证。可予确认。庭审后本院向被告的母亲张德秀核实,其证明如下:1、双方无子女(已夭折);2、自2004年8月起原告在三益其娘家居住生活,被告在外打工,确未共同生活,互相也未予联系往来。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生活至今已逾两年,互不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可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对原告关于嫁妆、存续期间的1000㎏稻谷及所欠外债(医疗费)只有待确知被告下落后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0条、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代英与被告向华祥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50元(含公告费),共计1100元,由原告杨代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持此文书办理结婚登记,须同时提供本院出据的离婚生效证明或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
审 判 长 何福贵
人民陪审员 汪茂祥
人民陪审员 李春阳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民安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杨代英与向华祥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93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