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坤洪与梁学安离婚纠纷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正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5日08时18分01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正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78号 上诉人(原审)冯坤洪,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南海区丹灶镇石联石涌村。 被上诉人(原审)梁学安,男......本文有23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78号
上诉人(原审)冯坤洪,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南海区丹灶镇石联石涌村。
被上诉人(原审)梁学安,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东津镇梁美村。
上诉人冯坤洪因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26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愿意服从原判为由,于2003年6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坤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坤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学军
审判员 奉慕明
代理审判员 罗 睿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志恒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冯坤洪与梁学安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93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