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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辉与陈宝庆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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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梁寒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116号 申请人陈振辉,男,一九七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现住加拿大。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申......本文有26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116号

申请人陈振辉,男,一九七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现住加拿大。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申请人陈振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卑诗省高等法院对陈振辉与陈宝庆一案于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第F993668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判决陈振辉与陈宝庆离婚,该判决自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卑诗省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所作出的第F993668 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加拿大卑诗省高等法院第F993668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 判 长 林其俊
审 判 员 陈耀强
审判员 曹富荣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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