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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昭文与梁惠欢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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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75号

上诉人(原审)温昭文,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环城路玫瑰轩1座401号。
被上诉人(原审)梁惠欢,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聚源直街55号。
上诉人温昭文因与被上诉人梁惠欢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昭文于200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昭文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昭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秉沛
审判员 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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