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法院:王桂凤与张忱离婚纠纷一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卢伟平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20时08分01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卢伟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王桂凤,女,196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 张忱,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桂凤与被告张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陈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本文有36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王桂凤,女,196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
张忱,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桂凤与被告张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陈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4年12月10日登记,婚生一名男孩,1986年9月25日生,现已成家另过。被告经常喝酒找茬干仗,我们感情已经破裂,要求。
被告辩称,她说结婚时间、子女状况都对。我们有感情,我要是想离就不能让我孩子去找她了。她想吃啥吃啥,钱随便她花,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张明山,现已成家立业。现原告以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桂凤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桂凤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瑜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彦娟
张忱,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桂凤与被告张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陈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4年12月10日登记,婚生一名男孩,1986年9月25日生,现已成家另过。被告经常喝酒找茬干仗,我们感情已经破裂,要求。
被告辩称,她说结婚时间、子女状况都对。我们有感情,我要是想离就不能让我孩子去找她了。她想吃啥吃啥,钱随便她花,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张明山,现已成家立业。现原告以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桂凤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桂凤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瑜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彦娟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长岭县人民法院:王桂凤与张忱离婚纠纷一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90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