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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宣与郝宜萍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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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郭海”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民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吴宣(原审),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生,东营市自来水公司干部,住东营市东城二村。 被上诉人郝宜萍(原审),......本文有41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民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吴宣(原审),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生,东营市自来水公司干部,住东营市东城二村。
被上诉人郝宜萍(原审),女,汉族,1969年6月13日生,山东证券公司东营营业部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楼。
上诉人吴宣与被上诉人郝宜萍一案,上诉人吴宣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庭前。上诉人吴宣和被上诉人郝宜萍到庭参加了调解。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上诉人吴宣与被上诉人郝宜萍离婚;
二、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29英寸东芝彩色电视机一台归被上诉人所有;
三、:海尔电冰箱一台、小鸭洗衣机一台、梳妆台一件、低柜一件、双人席梦思床一张归被上诉人所有;飞利普音响一套、真皮沙发一套(一大二小)、挂衣橱一套、茶几一件、双人木床二张归上诉人所有;
四、30000元,由上诉人吴宣清偿(欠王佐顺的);
五、在上诉人单位的七0型楼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单位的七0型楼房一套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12000元整(于2001年10月31日前交付).
双方不再有其他争执。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费980元、房屋评估服务费51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玉
审 判 员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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