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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荣与杜长财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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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商 丘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商民一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李淑荣,女,一九六○年七月十四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铁三局三处七队职工,住单位家属院。
委托人李淑芳,系李淑荣之姐。
被上诉人(原审)杜长财,男,一九五九年九月十八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铁三局贵阳指挥部。
上诉人李淑荣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0)商梁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孩子归被上诉人。
经审理查明,杜长财与李淑荣于一九八○年四月在河北省涉县井店镇登记,婚后生一男孩杜喆,一九八五年七月出生,现为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三学生。有:“松下”牌29寸彩电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台,“环宇”牌20寸彩电一台,位于铁三局三处工程楼二室一厅住房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淑荣同意与杜长财。
二、男孩杜喆随杜长财生活,李淑荣不负担抚养费;
三、自调解书送达后,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杜喆由李淑荣代养,杜长财共支付代养抚养费一千元;
四、“海尔”电冰箱一台,“环宇”牌20寸彩电一台归杜长财所有;“松下”牌29寸彩电一台,位于铁三局三处工程楼二室一厅住房一套是李淑荣所有,李淑荣给付杜长财房款五千元。
一审诉讼费一百元由杜长财负担,诉讼费一百元由李淑荣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书勤
审 判 员 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 孙东坡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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