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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惠芳与郭兆华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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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81号

上诉人(原审)周惠芳,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花基路一巷6号。
被上诉人(原审)郭兆华,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村委会花基路一巷6号。
上诉人周惠芳因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的第二、三、四、六项之判决;改判的分割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上诉人周惠芳与被上诉人郭兆华自愿和好。
二、一、受理费各2490元,由上诉人周惠芳负担。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睿
审判员 张雪洁
代理审判员 潘荣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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