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刘波与纪延芳离婚纠纷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鲁俊阁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鲁俊阁”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东民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刘波,男,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二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总公司工人,住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本文有114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东民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刘波,男,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二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总公司工人,住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一区。
委托人韩萍,山东黄河口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子峰,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纪延芳,女,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绿化队工人,住测井公司一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女,东营市东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连海,男,东营市东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波因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波、委托代理人韩萍、朱子峰,被上诉人纪延芳、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杨连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被告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二日,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打架,导致。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席梦思床一张、衣橱二个、五千元;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29英寸彩电一台、被子十一床、床罩一套、住房公积金二千元,双方婚前公积金共计七千元,用于婚后支付购房款,婚后共同财产有:五0(二)型楼房一套(现房价为三万二千五百五十九元,装修花费二千元)、海尔双王子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热水器一台、VCD一台、电话一部、抽油烟机一台、电视机柜一件、茶具一套。原告主张购房时借自己父母一万四千元,无相应证据;被告主张购房时借自己父母一万五千元,无相应证据,原告认可三千元。原、被告现住房,经双方竞价,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房屋补偿二万二千五百元,原告放弃对房屋的分割。为此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应按有利于生活的原则予以分割。原告主张购房借自己父母一万四千元,因无相应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购房时借自己父母一万五千元,无相应证据,原告认可三千元,本院认定为三千元。房屋经双方竞价,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房屋补偿费二万二千五百元,原告放弃对房屋的分割,住房归被告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双方婚前个人住房公积金已转化为婚后购房款,对于原告超出被告公积金的三千元,被告在支付房屋补偿费的同时应一并支付。据此判决:一、原告刘波与被告纪延芳离婚;二、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席梦思床一张、衣橱二个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29英寸彩电一台、被子十一床、毛毯二床、床罩一床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婚前个人住房公积金三千元;三、共同财产:海尔双王子电冰箱一台、电热水器一台、茶具一套归原告所有;海尔洗衣机一台、VCD一台、电话一部、抽油烟机一台、电视柜一件归被告所有。共同三千元(借被告父母的),原、被告各承担一千五百元。“五0”型住宅楼房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给原告房屋补偿费二万二千五百元。案件受理费五十元、费四百五十元,原、被告各承担二百五十元。
宣判后,刘波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在庭开庭,影响了上诉人权利,违反了公开审理程序;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竞价处理时,侵犯了上诉人权利;本案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上诉人对家庭成员实施了暴力行为,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所查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打架,导致了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诉人对住宅楼房归被上诉人所有,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二万二千五百元补偿费不服,主张住宅楼房应归其所有,但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已经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合议,对房屋作出了处分,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在办公室开庭,影响了上诉人权利的正常行使。因没有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上诉人刘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积杰
代理审判员 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 纪洪广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刘波与纪延芳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86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