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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玉梅与程长德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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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曲政博”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0)豫法民终字第527号 上诉人(原审)郝玉梅,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济源市轵城镇源沟村. 委托代理人赵高科,男,济源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程长......本文有94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2000)豫法民终字第527号

上诉人(原审)郝玉梅,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济源市轵城镇源沟村.
委托代理人赵高科,男,济源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程长德,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济源市轵城镇源沟村.
委托代理人吴东升,男,河南省佳鑫律师.
上诉人郝玉梅因与程长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0)济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郝玉梅程长德于1988年12月29日登记,1989年生一男孩,取名程龙飞,1991年生一女孩,取名程子芳.1997年以前,双方感情可.之后,因郝玉梅同他人关系暖昧,引起关系不和,程长德多次对郝玉梅进行殴打.1999年3月,郝玉梅随本村居民某外出同居生活,同年5月向该院要求离婚,该院以(1999)济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至今郝玉梅程长德关系仍未改善,郝玉梅仍与程某在外.婚后有砖混结构平房三间机动三轮车一辆.共同500元.该院认为:郝玉梅程长德在共同生活,因郝玉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引起夫妻间产生矛盾,由于双方在处理该问题时,未能冷静对待采取了一些过激的作法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故郝玉梅,应予准许;关于孩子的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原则解决,由于目前郝玉梅与他人在外居无定所,又无固定以往两个孩子应当均由程长德抚养,郝玉梅承担部分抚养费,昨于目前的经济状况,可以其应分得的财产折抵抚养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引起双方婚姻破裂的主要在郝玉梅,所以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程长德一方.共同债务应共同偿不还.判决:一准予郝玉梅程长德离婚;二婚生子女程龙飞程子芳由程长德抚养;三共同财产砖混结构平房三间,郝玉梅程长德各分得二分之一,郝玉梅以其分得的份额折抵应付孩子的抚养费;机动三轮车一辆归程长德所有;四共同债务500元由程长德偿还,郝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补偿程长德2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郝玉梅负担.
郝玉梅上诉称:1原审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原因是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错误.2原判两个子女都归被上诉人抚养违背法律.3共同财产平房三间,机动三轮车一辆应分给上诉人一半.请求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程长德答辩称:原审判决合法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郝玉梅程长德婚后不和,主要原因是郝玉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引起,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该事实本院亦予以认定.原审判决准许郝玉梅与程长德离婚,本院亦予维持.关于对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郝玉梅随他人在外生活,长期不归,又无固定收入从对孩子生活教育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考虑,判决由程长德抚养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郝玉梅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上诉,原审已判郝玉梅因分得混砖结构平房1.5间,为了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审据郝玉梅目前状况以其应分得的财产折抵抚养费并无不妥.还有家庭财产机动三轮车一辆判归程长德所有,也是从法律上体现了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正是确的.综上所述,郝玉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郝玉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福章
审 判 员 杨万松
审 判 员 王金城


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原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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