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运娣与汤洪祥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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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寻民一初字第21号
蓝运娣,女, 1957年6月12日生,畲族,江西省寻乌县人,现住江西省寻乌县桂竹帽镇上坪村黎坑坝小组。
汤洪祥,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寻乌县人,现住地址同上。
原告蓝运娣与被告汤洪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刘向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运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洪祥经本庭合法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运娣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77年中旬在父母包办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并于同年的9月15日在办理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儿子,现都已成年。由于婚姻是父母包办的,彼此双方的性格,脾气也未曾了解,导致婚后在共同生活时常为家庭琐事吵口、打架。原告为维持家庭生活日夜辛勤劳累,被告却视家庭、生活不顾,还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原告为此也曾多次提出,希望被告能改过自新,但却毫无改意,现原告已无法忍受,为此,原告根据《》等法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原、被告离婚,全部财产归原告所有,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汤洪祥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77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并于1977年9月1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三个儿子,现都已长大成人。长子尚未结婚,次子及三子已结婚,另立门户。原、被告各跟随一个儿子生活,平时生活中因家庭生活产生争执,原、被告时有吵口现象,现双方仍共同居住。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书原件及当庭陈述和对被告的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双方应予以珍惜,做到互敬互爱、互谅互让,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为使原、被告双方家庭和睦,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蓝运娣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75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蓝运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之日起十五日向,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向东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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